英国食品安全历史立法考·特刊

“一曰食,二曰货。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洪范》八政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
 
“追社溯稷”是E追溯微信平台推出的一档历史美食系列专题,除了以“吃货”的角度探索中国历朝历代的美食佳肴之外,也从古人的智慧中发掘食品安全追溯的妙策良方,看看古人如何从各方各面保证食品安全,诠释“民以食为天”。


从古代到中世纪时期,各国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零散地见于各种法典或历史、宗教典籍中,尚未形成体系化的法律规定。例如,在西方文化中,产生于公元前1世纪的《圣经》中就有许多关于饮食安全与禁忌的内容。其中著名的摩西饮食规则,规定来自反刍偶蹄类动物的肉不得食用,这一规则至今仍为正宗犹太人和穆斯林所遵循的传统习俗。不可食用骆驼,不可吃死因不明的走兽。《旧约伞书•利未记》明确禁止食用猪肉、任何腐食动物的肉或死畜肉。在摩西教义和希伯来法律中有关于食品卫生规则的规定,认为如有违反会受到上帝的谴责。古罗马时代,罗马民法中规定假冒食品、污染食品者可以判处流放或者是劳役。在食品交易中如有在食品中掺假或欺诈行为,将承担公开谴责或羞辱等道义上的责任,或者受到相关协会的处罚。

英国在食品安全立法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1202年诞生了最早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面包法》主要内容为严禁在面包里掺入豌豆或蚕豆粉造假。

1720,当时的英国一直深陷在与法国荷兰交战的泥潭中,一时间酒类短缺,税收高昂,英国民众整体都沉浸在一种高压的气氛中,直到一种廉价的酒类——杜松子酒的出现,使得酗酒的热潮席卷了整个英国。1826年时,伦敦平均每80人就相对应有一家杜松子酒馆,在随后的六十年里,伦敦人口从激增到回落:无数人死于酒精中毒;神志不清的醉酒者遍地开花,斗殴抢劫无恶不作;酗酒严重的男性开始阳痿,而女性的乳汁也带上了酒味,或者干脆生不出小孩……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杜松子酒危机”,在英国使无数的劳动者因酗酒而死亡,震动了整个社会,以致议会立法禁酒,在1736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杜松子酒取缔法”。
 
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食品贸易日益扩大,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食品市场上掺假、伪造、掺毒的现象不断发生,成为当时英国主要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引起了当时英国有识之士的关注,由于职业与技术的关系,化学家和医生走在了揭露和研究食品安全问题的前列。1820年英国学者阿库姆出版了《论食品搀假和厨房毒物》(A treatise on adulterations of food and culinary poisons)一书,这是英国第一部以科学的手段、毫无偏见地讨论食品掺假问题的著作,在英国历史上第一次严肃地揭露了食品搀假的本质、程度和危险性,不仅在英国引起了强烈反响,而且还传播到美国和德意志地区。
 
19世界中叶,食品掺假的现象到达了顶峰,在托马斯·威克利的主持下,著名的医学杂志《柳叶刀》于1850年组建“卫生分析委员会”,专门调查和报告当时英国的食品质量,推动了英国社会反掺假运动的开展,这也是英国在历史上第一次运用显微镜分析食品,发现了食品中含有许多毫无营养价值甚至是有毒的物质,为食品改革运动提供了有力支持。

 

英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是1860年《食品与饮料搀假法》(Adulteration Act of Food and Drink 1860),这是在医生约翰·波特斯盖发起的以直接要求英国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法令、强化食品安全为目标的食品改革运动的浪潮下促成的,作为一名医生,波特斯盖清醒地意识到掺假食品对人们健康的危害,因此他推动了伯明翰的开明议员,以伯明翰为中心,联合其他城市要求中央政府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法令。可见,英国食品安全立法是从打击食品搀假起步的。1860年法令规定蓄意销售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或搀假食品是一种犯罪行为,在这部法令中,第一次明确了保护消费者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在食品改革者的推动下,英国政府又制定了1872年的《食品与药品搀假法》(Food and Drugs Adulteration Act 1872)。
 
直到1875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近代英国第一部得到有效实施的食品安全立法,即1875年的《食品与药品销售法》(the Sales of Food & Drugs Act, SFDA)。1875年法令先后经过两次修正。后来,这一法令在1899年被SFDA强化。而且又是第一部具有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法,由此,英国初步确立起以地方政府事务部为主导,地方当局和公共分析师分工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法国和德国也在这一时期相继制定了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律,例如法兰克的《查理大帝敕令》规定禁止农庄提供病畜肉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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